焦点快播:福建多名干部酒驾醉驾被曝光!

今年是醉驾入刑第十二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更应带头遵纪守法。然而,在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对酒驾醉驾严管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知敬畏、心存侥幸、突破底线、以身试法


【资料图】

宁德、莆田曝光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日前,宁德霞浦县对今年1月份以来查处的4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情况进行曝光。

2023年1月21日23时10分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闽JJT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霞浦县城区长溪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调查,林某某为霞浦县某局党员干部。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2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3分,并抄告县纪检部门

2023年1月1日22时45分许,史某饮酒后驾驶ZP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霞浦县城区长溪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调查,史某为福建某物业公司支部党员。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抄告县纪检部门

2023年1月6日22时10分许,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Z9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霞浦县城区长溪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调查,邱某某为霞浦县松港街道某村党员。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抄告县纪检部门

2023年1月16日16时许,钟某某饮酒后驾驶J8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霞浦县牙城镇凤兴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调查,钟某某为霞浦县水门乡某村党员。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抄告县纪检部门

今年2月,莆田仙游县对查获的1名公职人员醉驾情况进行曝光。

2月3日凌晨,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枫亭中队民警在枫亭镇海安村路段设卡开展夜查酒醉驾行动。00时07分许,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驶入卡点,民警将其拦下例行检查。当驾驶人摇下车窗,一股浓浓的酒味扑鼻而来。

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结果显示为9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民警依法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之内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进一步调查,该驾驶人朱某系枫亭镇某中学一公职人员。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院进一步办理中。

党员干部酒后驾车,会产生哪些严重后果?

酒后驾车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理:

(1)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2)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拘役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证据和事实认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驾车给予公职人员党纪处分,还应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党员酒驾,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纪检机关需要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检机关作出酒驾的认定,不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前提。

第二,党员醉驾,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主刑的,应给予醉驾的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不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政务开除。

第三,党员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醉驾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不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给予违纪党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需与政务处分衔接的,可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应区别于比酒驾更严重的醉驾,这也是党纪处分量纪时平衡原则的具体运用。当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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